红河州公积金新政策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风险防控的通知》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引导职工合理住房消费,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促进红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使用年限
(一)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
(二)职工购建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年限由五个年度调整为两个年度。
二、停止执行以下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职工州外购房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二)直系亲属(配偶除外)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三)直系亲属之间住房交易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四)贷款共同还款人、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加入贷款额度计算。
(五)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三、严格执行以下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应先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产权人、共有权人按产权份额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提取和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建自住住房房价总额。
上述政策调整自2019年 4 月1日起施行,其它未调整政策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