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公积金新政策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风险防控的通知》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引导职工合理住房消费,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促进红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使用年限

  (一)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

  (二)职工购建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年限由五个年度调整为两个年度。

  二、停止执行以下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职工州外购房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二)直系亲属(配偶除外)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三)直系亲属之间住房交易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四)贷款共同还款人、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加入贷款额度计算。

  (五)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三、严格执行以下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应先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产权人、共有权人按产权份额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提取和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建自住住房房价总额。

  上述政策调整自2019年 4 月1日起施行,其它未调整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策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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