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本次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

  1.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50%确定;

  3.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5%确定;

  4.最高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点击查看:南京失业金一次性领取指南(条件+流程)

  政策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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