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常驻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低保户、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免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驻并部队、厂矿、民航、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写字楼(办公场所),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商场、超市,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105元/吨。

  (三)商业门店(网点),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1.2元/m2·月。

  (四)宾馆、旅店业、桑拿场所按床位计征,12元/床·月。

  (五)客运车辆按座计征,2元/座·月。

  上述未具体列举的缴费单位,按照缴费单位的性质对应以上缴费标准收取。对计收标准存在争议的,由市城乡管理局具体确定。

  依据:http://www.taiyuan.gov.cn/doc/2020/12/29/10424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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