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海口安居房申请条件

  海口安居房申请条件

  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 计缴纳 36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54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 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 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 60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家 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24 个月(含)以 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36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 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 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36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540 天(含)以 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 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 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 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 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 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 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 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 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 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 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 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 3 年以 上且已在本市服务 1 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 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 (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 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 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 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 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 和无购房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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