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入境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入境规定:
旅游或过境:
关于来港旅游(包括观光、探亲或公干)或过境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1.申请人来港的真正目的并无疑问;
2.申请人备有足够旅费支付留港期间的费用而无须在港工作;
3.以及除过境前往中国内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外,申请过境签证/进入许可的人士必须持有前往目的地的续程车/船/机票。
一般就业政策-受雇来港的专业人士或来港投资的企业家
关于来港就业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1.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
2.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3.确实有该职位空缺;
4.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
5.以及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关于来港投资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①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②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③
(i)申请人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当中会考虑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计划、营业额、财政资源、投资款额、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以及引进的新科技或技能等。
(ii)申请人如欲在港开办或参与初创业务,亦可提出申请。如其初创业务获得政府支援计划支持,而该等计划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和遴选过程;以及申请人是初创业务公司的经营者或合伙人,或有关项目的主要研究员,其申请可获考虑批准。政府支援计划的例子包括:
(1)投资推广署StartmeupHK创业计划;
(2)香港科技园公司各项培育计划,包括网动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生物科技创业培育计划及科技创业培育计划;
(3)数码港培育计划;
(4)创新科技署小型企业研究资助计划及企业支援计划;
(5)香港设计中心设计创业培育计划。
6.这些入境安排不适用于:
①内地的中国居民;
②以及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7.居于海外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如符合上述第4或5段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就业或投资:
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在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及澳门特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8.根据这项安排获准入境的人士,如欲携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受雇的人士:
1.关于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①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②申请人须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
③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④确实有该职位空缺;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
⑤以及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2.这项计划不限界别或名额,并只适用于内地居民。
3.现时在香港特区工作或就读的内地居民,若获准根据这项计划来港工作,则须先行返回内地申领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关的赴港签注,方可来港工作。
4.根据这项计划获准来港受雇的人士,如欲携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
5.正以访客身份在香港特区逗留的内地居民,不能以按此计划已提交了申请为理由,要求延长其在港的逗留期限。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受雇的人士:
1.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是一项为期三年的先导计划,旨在透过快速处理安排,供合资格科技公司/机构申请输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特区从事研发工作。合资格科技公司/机构须先申请配额,获创新科技署发出配额的公司/机构可相应地于为期六个月的配额有效期内为合资格人士申请工作签证/进入许可。科技公司/机构亦须符合增聘本地人才从事科技相关工作的规定。有关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的详情,请参阅创新科技署网站 内的「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指南 」。
2.在创新科技署批出配额后,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提交来港就业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入境事务处处长考虑批准:
①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②在递交申请时,聘用公司/机构获创新科技署批出有效配额;
③申请人获聘用公司/机构聘请在香港特区工作的全职雇员;
④申请人主要从事生物科技、人工智能、网络安全、机械人技术、数据分析、金融科技或材料科学范畴的研发工作;
⑤申请人持有具特别认受性的大学所颁授的科学、科技、工程或数学(STEM)学科学位,所颁授学位的大学须为QuacquarelliSymonds(QS)世界大学排名榜、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伦敦时报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榜最新公布与STEM相关的排行榜上首100间大学。持有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无需工作经验,而持有学士学位者则须具备最少一年在相关科技范畴的工作经验。不符合上述的学历要求,但在特定范畴上具备良好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有关经验和成就的科技人才,仍可基于充分的理据按个别情况予以考虑。在此情况下,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⑥申请人的薪酬应不低于香港特区类似职位现时的市场薪酬水平;
⑦申请人符合创新科技署发出的获发配额通知书上就相关职位列明的特定条件;
3.以及聘用公司/机构和申请人的真正目的并无疑问。
4.这项计划并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5.根据计划申请来港或已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可按现行的受养人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1.非本地学生注1在香港特区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非本地毕业生),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回港工作。
2.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递交在港就业申请,属于应届非本地毕业生类别。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工作,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下,他们首次入境可获准留港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3.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回港就业申请,则属于回港非本地毕业生类别。回港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返港工作,须在提出申请时先获得聘用。如受雇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有关申请便会获得考虑。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下,他们首次入境可获准留港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4.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在获准在港逗留期间可自由从事及转换工作,无须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批准。
5.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6.根据这项安排获准入境的人士,如欲携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
注:
非本地学生指持入境事务处处长签发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來港就讀的人士。
受雇为输入劳工:
1.香港特区实施补充劳工计划以处理属技术员级别或以下输入劳工的申请。该计划由劳工处负责执行,以容许雇主在确实未能在本地聘得合适雇员时,从香港特区以外输入劳工。
2.雇主如有意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输入劳工,须首先向劳工处的申请办事处递交申请及取得原则上的批准。在取得原则上的批准后,雇主须安排其准雇员在原则上批准通知书上所订期限内,递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若有关雇员未能在限期内提交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该项原则上的批准即会自动失效。
3.根据补充劳工计划来港就业的输入劳工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①申请人具备适合该职位的资历及经验;
②聘用条款与本地市场所提供的条款相若;
③申请人将由雇主直接聘用及受雇于指定的职位,而并非以合约分判形式受雇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
④申请人及雇主没有不利于申请的不良记录;以及
⑤雇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雇用该名申请人,为他/她提供适当的住宿,并保证负担他/她的生活费和在约满后把他/她送返原居地的费用。
4.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5.输入劳工不得携同受养人来港。
受雇为外籍家庭佣工:
1、以外籍家庭佣工身份受雇来港的签证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①申请人来港的真正目的并无疑问,而雇主则真正聘用该申请人;
②申请人及雇主没有任何不利于申请的已知不良记录;
③申请人具有超过两年任职家庭佣工的工作经验;
④雇主为真正的香港特区居民;
⑤雇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雇用该佣工,为他/她提供适当的住宿地方,并保证负担他/她的生活费及在约满后把他/她送返原居地的费用;
⑥佣工的薪金不低于提交申请时的现行最低工资;
⑦申请人与雇主签订的标准雇佣合约已经由有关驻香港特区的领事馆公证作实(如有关领事馆有此要求的话);以及
⑧申请人已通过体格检验,证明身体健康,可在港受雇为家庭佣工。
注:
有关现时支付外籍家庭佣工的最低工资的资料,可参阅劳工处网页:www.labour.gov.hk
2、凭签订列明禁止担任驾驶职务的现行标准雇佣合约获准来港或留港的外籍家庭佣工,一律不准担任驾驶职务。然而,如个别雇主确实需要其外籍家庭佣工担任附带于家务职责及由家务职责所引起的驾驶职务,可向本处申请特别许可。所有此类申请,本处均会因应个别情况作出考虑。如果申请符合以下条件,可获得批准:
①雇主能够提出充分理由,证明其外籍家庭佣工需要在担任附带于五类主要家务职责(即家庭杂务、煮食、照料家中老人、看管及照顾小孩)的任何一类及由执行该类家庭职责而引起的驾驶职务,并提供该项驾驶职务的具体详情;
②雇主能够列明将由其外籍家庭佣工驾驶的车辆的拥有权、类型及牌照号码。有关的车辆应为家庭房车或不多于八座位的小型房车;
③倘若车辆是以公司名义登记,则雇主须提供由该公司发出的证明书,证明该车辆是供给有关人士及其家庭成员所使用;
④外籍家庭佣工必须住宿在雇主家中;以及
⑤外籍家庭佣工必须领有有效的香港驾驶执照(国际驾驶执照及临时驾驶执照不会被接纳)。
3、外籍家庭佣工的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①内地、澳门特区或台湾的中国居民;
②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4、外籍家庭佣工不得携同受养人来港。
来港受训:
1、来港受训一段有限期间(不超过12个月)以便学习申请人国家/居住地区所缺乏的特别技能和知识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①申请人来港的真正目的并无疑问,而提供培训的保证公司亦真正为申请人提供培训;
②申请人与保证公司已签署合约;
③保证公司书面保证会负担申请人在港期间的生活费及在约满后把申请人送返原居地,并保证申请人会在保证公司的处所接受培训直至协定的受训期完结为止,然后返回原居地;
④保证公司是一所有相当规模的公司,并有能力提供拟议的培训;
⑤可列出理由证明培训课程的拟议时间及内容是合理的;以及
⑥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2、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①内地的中国居民(总部设于香港特区的跨国大型公司的内地雇员及业务伙伴除外);
②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及尼泊尔的国民。
3、根据这项安排获准入境的人士,如欲携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
工作假期计划:
1、现时参与工作假期计划的国家有13个,其每年的名额如下:
参与国家的国民申请工作假期签证,如符合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①申请人持有参与国家所签发的国民护照,并通常居住于该国(荷兰籍申请人为于荷兰的欧洲部份惯常居住);
②申请人来港主要目的为度假;
③申请人的年龄介乎18岁至30岁;
④申请人能出示经济证明,例如银行月结单和储蓄户口存摺等,以证明备有足够旅费维持在香港特区逗留期间的生活;
⑤申请人持有回程机票或能出示经济证明,以证明备有足够款项购买返国的回程机票;
⑥申请人同意投购涵盖其在香港特区整段逗留期间的医疗、保健(包括住院)、遣返及责任保险(适用于加拿大、匈牙利、爱尔兰、韩国、荷兰、新西兰、瑞典及英国籍的参加者)。法国籍参加者须出示全面并复盖住院、怀孕、残疾和遣返的责任及医疗保险的证明。奥地利及德国籍参加者须备全面并复盖住院和遣返的责任及医疗保险的证明;日本籍参加者须备足够医疗保险。
2、申请人获发给工作假期签证后,可获准进入香港特区逗留不超过12个月,惟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延期逗留的申请,通常不获考虑。
3、参与工作假期计划的人士在港期间,不得长期受僱工作,但可从事作为度假期间附带的短期工作;法国、匈牙利、日本、韩国、荷兰及瑞典籍的参加者不得为同一僱主工作超过六个月,澳洲、加拿大、德国、爱尔兰及新西兰籍的参加者则不得为同一僱主工作超过三个月。法国、德国、韩国及新西兰籍的参加者在留港期间,只可报读一个进修或培训课程,课程为期分别不得超过三个月(新西兰籍的参加者)或六个月(法国、德国、匈牙利及韩国籍的参加者)。澳洲、奥地利、加拿大、日本、荷兰、瑞典及英国籍的参加者可以在港报读一个或以上的进修或培训课程,惟该等课程的累计修业期不可超过三个月(澳洲籍的参加者)、六个月(奥地利、加拿大、日本、荷兰及瑞典籍的参加者)或12个月(英国籍的参加者)。
4、已参与计划的人士将来不得再根据此计划申请来港。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如欲以受养人身份提出入境申请,概不受理。
来港就读:
1、关于来港就读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申请人:
①已获一所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或《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私立学校取录。除专上院校外,来港就读公立或资助学校(英基学校协会学校及直接资助学校除外)的申请不会获得批准;
②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专上课程(包括短期课程)或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注2);
③修读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
④已登记修读于非本地高等教育或专业课程的注册纪录册上的全日制课程,而该纪录册是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第493章)设立;
申请人为:
①年龄五岁八个月至11岁,申请入读小学;
②年龄20岁以下,申请入读中学;
③申请人持有学校的取录信,证明已获取录修读某项课程;
④申请人不需透过工作或依靠公帑而能够负担其在港学费、生活费及住宿费。
2、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①在内地及台湾的中国居民;
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后定居澳门特区的前内地中国居民;
③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3、上文分段所指的内地、澳门特区及台湾的中国居民如符合上文段申请人条件第③点的条件,可申请来港修读:
①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专上课程(注2、3及4);
②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注5);
③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注4);或
④全日制短期课程,但须按以下条件办理:
ⅰ有关课程由拥有学位颁授权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不包括院校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
ⅱ学生修读短期课程的累计修业期,在任何12个月内不得超过180日。
此外,内地的中国居民亦可申请,在内地老师陪同下,来港修读经教育局批准为期不多于两星期的中学短期交换生课程。
4、如欲申请来港就读,申请人必须提名一名本地保证人。本地保证人可以是取录申请人的院校或个人。如保证人是个人,他/她须签署愿意于申请人在港就读期间负担其生活费的承诺书。如申请人不足18岁,其保证人须签署愿意于申请人在港就读期间为其提供住宿的承诺书。此外,保证人亦须负责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把该申请人送返其原居地。
5、申请人如不足18岁,其父亲或母亲必须授权保证人或在港亲友作为申请人在港监护人,并提交由父/母亲及在港监护人双方签署的同意书。
6、根据这项安排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的人士,如欲携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
7、如院校或学生因任何理由在课程届满前终止该学生修读已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的有关课程,院校须在终止修读课程后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将终止修读日期及原因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或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供填妥的「 终止修读课程通知书」 (表格ID977)。
8、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便可从事实习工作,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实习工作必须与学科/课程有关,而且须经学生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注6);
②实习工作为期最长一个学年,或有关全日制学术课程正常修业期的三分之一时间,两者之中以较短者为准(注7);
以上所述的实习工作,在工作性质、薪酬水平、工作地点、工作时数和雇主方面,均不设限制。
至于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两个学年,亦可申请从事有关的实习工作,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实习工作必须为强制性及与学科/课程有关,而且须经学生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注6);
②实习工作为期最长六个月(注7及8);
此外,修读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可于其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
①在有关学年的整段期间于校园担任兼职工作(注9),每星期不超过20小时(注10);
②在暑假期间由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接受聘用,工作时数和地点没有限制。
注2:
本地课程指修毕后可获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而非本地课程则指修毕后只可获非本地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不論有关课程是否由本地与非本地院校合办。
注3:
内地与香港特区就高等教育学位互认所达成的协议并不适用于副学位资历(即副学士或高级文凭)。内地居民是在国家并不禁止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类教育机构进修的情况下来港就读这类本地课程。
注4:
内地学生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课程。而于二零一六/一七至二零二零/二一学年,内地学生亦可修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
註5:
内地学生只可修读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的课程。
注6:
必须经有关院校的指定人员批准,而非个别办事处、学部、学院或学院成员批准。
注7:
非本地学生在正式注册为院校的学生并开始按注册课程在香港特区上课之前,或已修足毕业所需的科目╱学分后(例如刚修毕最后一年课程),不可进行实习工作。
注8:
六个月的期限是以一星期为计算单位,而不论该星期的实际实习工作日数,累计不能超过26个星期。累计26个星期的期限并不需为连续的期间。
注9:
有关工作必须在非本地学生入读的院校的校园内进行(只包括非本地学生入读院校的校园,不包括院校本身的任何附属及有关连机构或其自资部门的校园);假如工作地点不在院校的校园内,有关雇主必须为院校本身。
注10:
学生不得把某一星期的未用时数转至另一星期。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1、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设有配额及以计分制形式运作。所有申请人均必须首先符合基本资格的要求,才可根据计划所设两套计分制度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与其他申请人竞争配额。两套计分制度分别是「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计划的基本资格包括:
①申请人根据本计划提交申请时,年龄必须在18岁或以上;
②申请人必须证明能独力负担其本人及受养人(如果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赖公共援助;
③申请人不论在香港特区或其他地方,不得有任何刑事罪行记录或不良入境记录;
④申请人须具备良好中文或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中文口语指普通话或粤语);
⑤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学历,一般要求为具备由认可大学或高等教育院校颁授的大学学位。在特殊情况下,能附以证明文件的良好技术资历、可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经验及成就亦可获考虑。
2、甄选程序会定期进行,为申请人分配名额。在每次甄选程序中,同时符合「基本资格」并在「综合计分制」下累计得分达到最低及格分数的申请,及符合「基本资格」并在「成就计分制」下获得分数的申请,依总得分排列名次后,得分较高的申请将获提选至由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委任的非法定「输入优秀人才及专才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进行甄选。该咨询委员会将考虑香港特区的社会经济需要、各申请人所属界别及其他相关因素,向入境事务处处长建议如何分配名额。有关详情,请参阅表格ID(C)982「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须知」。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在海外提交申请,并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在中国内地、香港特区及澳门特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可使用其有效的中国护照申请根据本计划在香港特区居留。
4、本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5、根据这项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如欲携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
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
1、已移居海外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可透过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于海外申请回港工作。关于本计划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申请人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①在提出申请时年龄介乎18至40岁;
②在海外出生(注11);
③其父或母至少一方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在申请人出生时是已定居海外的中国籍人士;
④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⑤具备良好中文或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中文口语指普通话或粤语);
⑥具充足经济能力,可应付其(倘有受养人,亦包括在内)日常生活和住宿开支所需,而无须依靠公帑。
2、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无须已在港觅得工作。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下,他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3、根据这项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在获准逗留期间可在香港特区自由从事或转换工作,及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无须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批准。
4、本计划并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5、根据这项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如欲携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
注11:
就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而言,「海外」是指在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及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重要通告:
政府已公布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直至另行通知为止。本处会继续处理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或以前接获的申请,包括已获批准(即原则上批准或正式批准)及仍在处理中的个案。有关详情及常见问题,请按此。
1、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居留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方可获考虑:
①申请人在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②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
③申请人在向入境事务处递交申请表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事务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事务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④申请人在香港特区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
⑤申请人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2、有关详情,请按此及参阅表格第ID(C)968号「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
3、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①外国国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②澳门特区居民;
③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④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
⑤台湾居民。
4、根据这项计划获准来港的投资者,如欲携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
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
1、保证人如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权或可无条件逗留的人士),其下列受养人可申请来港居留:
①其配偶;
②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
③其年龄在60岁或以上的父母。
2、保证人如属获准来港就业(以专业人士、开办/参与业务的企业家或受训人士的身份)、就读(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或以资本投资者身份注12,或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或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来港的人士,其下列受养人可申请来港居留:
①其配偶;
②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
3、按现行政策,获准来港就读人士的受养人可在港就读任何课程,但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否则不可在本港从事雇佣工作。
4、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①申请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②申请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
③保证人能够把受养人在港的生活条件维持在基本水平以上,并为他/她提供适当的居所。
5、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①内地的中国居民[除非其保证人为获准来港就业(以专业人士、开办/参与业务的企业家或受训人士的身份)、就读(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或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注12)、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或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来港的人士];
②现居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
③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6、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而现居海外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护照持有人,亦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投靠其保证人(即那些同样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并已根据第7段获准来港就业或根据第50段获准透过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的中国护照持有人)。申请人亦须符合第62至65段的准则及其他一般入境规定。
注12: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已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有关回港居留:
1、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不需要回港签证进入本港。但他们须在其有效居留期限内回港,及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没有改变。
2、访港旅客或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除外)在换领新的护照╱旅行证件后,应申请加盖签注,即将旧护照╱旅行证件上面原有的有效签注转移到新领的护照╱旅行证件,以便新领的护照╱旅行证件可显示其在香港特区的有效入境身份。倘若有关人士在办妥加盖签注前有意来港╱离港,应在香港出入境管制站办理出入境检查手续时一并出示旧有及新领的护照╱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