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档立卡发放机构及编号

  发放机构为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

  有的地区开放了“建档立卡户查询系统”,可以直接上网后在系统中输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没有开放的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县扶贫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贫困村建档立卡工作方法

  1.标准。贫困村识别原则上按照“一高一低一无”的标准进行。即行政村贫困发生率比全省贫困发生率高一倍以上,行政村2013年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60%,行政村无集体经济收入。

  2.规模。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由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省贫困村规模,并由省扶贫办报国务院扶贫办核定。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东部9省(市)贫困村识别规模原则上控制在行政村总数的15%左右;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中部10省原则上控制在20%左右;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12省(区、市)原则上控制在30%左右。

  3.做法。采取规模控制,各省将贫困村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乡镇。按照贫困村识别标准,符合条件的行政村采取“村委会自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流程进行。

  4.登记内容。《贫困村登记表》包括基本情况、发展水平、基础设施状况、生产生活条件、公共服务情况、帮扶情况和帮扶成效等七个方面内容。登记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标准时期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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