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心区公积金贷款规定是什么?
天心区公积金贷款规定: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
1、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
2、异地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且无间断在长沙公积金中心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账后,两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若异地缴存不连续或间断后在长沙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则仍需在长沙公积金中心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贷款。
(三)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 五)首付款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比例。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1年内提出申请,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担保意见书》或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其中结清商业银行贷款后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商业银行贷款结清后30日内提出申请。
(七)职工家庭(已婚指夫妻双方,单身指职工个人,下同)未办理公积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的),如已办理则须公积金贷款结清满6个月。
(八)职工家庭购买该套住房未在我市(包括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九)职工及其配偶均无2次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该贷款记录为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贷款次数之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原夫妻双方各算1次贷款记录。
(十)具有长沙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长沙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十一)长沙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家庭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存在呆账、核销、信用卡严重失信产生的止付等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为夫妻外第三人提供贷款担保且未结清的;
(四)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偿的;
(五)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的;
(六)单笔贷款或贷记卡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的;
(七)贷款和贷记卡合计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的;
(八)公积金账户已被冻结、记入长沙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套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属于别墅、商业、商住两用的;
(二)住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宅基地的;
(三)通过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置换等方式取得住房产权的;
(四)住房产权有异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
贷款利率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贷款期限的确定: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的时限,即男性职工、干部可计算至65周岁,女性职工、干部统一计算至60周岁(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和县处级以上干部可计算至65周岁)。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缴存协议约定的缴存时限,同时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至退休年龄的时限,即男性计算至60周岁,女性计算至55周岁。
最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