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开福区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长沙开福区公积金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已婚指夫妻双方,单身指职工个人,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的;

  (六)退休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十)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职工符合第四条(一)、( 二)、(三)、(四 )、(七)、(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符合第四条(五)、(六)、(八)、(九)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销户。

  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在本市(包括长沙公积金中心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下同)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异地贷款冻结的,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提取;

  (三)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增设电梯房屋为职工家庭名下第3套以上住房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置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六)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当前逾期的;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记入不良行为登记的;

  (八)职工或配偶已办理了长沙公积金中心划拨还贷或月对冲还贷业务的(组合贷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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