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9-04-23

  实施日期2019-04-23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修订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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