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云南省育儿假期新规定

  第十二条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一30 (天)x 假期天数

  第十三条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和《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巧天)。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巧天。

  (三)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巧天。

  (四)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7 天护理假。

  (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增加产假巧天。

  (六)怀孕满7 个月以上流产时按照正常产假休假。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八)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 天。

  (九)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巧天。

  (十一)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巧天。

  (十二)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国家和省对产假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产假。

  政策原文:http://hrss.yn.gov.cn/jyj/Print.aspx?ClassID=1098&newsid=5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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