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非直系亲属共有房产落户办理材料
1.放弃声明书(双方到场)
2.《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
3.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身份证》
5.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
6.《结婚证》(未婚可不提供)。
注意:
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一套商品房只可享受一次,二手房原产权人虽未享受,但户口仍在原地址未搬出的,经动员无效的情况下,将原户中人员户口迁入街、乡(镇)为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后,新产权人可按购房落户条件迁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18周岁以下不能单独按购房条件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