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落户福州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办理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产权(自建住房可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其中:落户就业单位名下住房的还需提供:无房证明、与本就业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的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凭证)、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无房证明、与本就业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的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凭证)、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

  4.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需要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经大使馆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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