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产假多少天202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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