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南京落户条件

  人才落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四)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夫妻双方按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另一方按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也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

  随迁应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随迁未婚子女、配偶的,需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婚子女应当同时提交本人未婚承诺书,所持户口簿上婚姻状态应当为未婚。

  四区落户:

  1.持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属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的《江苏省居住证》;

  2.正在南京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本省外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南京市累计认可。

  符合以上落户条件且在南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其满足南京市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

  积分落户:

  申请积分落户,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持有南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南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四)累计分值达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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