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积金出具职工缴存证明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材料。

  办理材料

  1、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当事人死亡并身份证件已注销的,可用死亡证明文件代替。)

  2、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配偶代办的须提供)

  3、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委托非配偶代办的须提供)

  4、死亡证明。职工死亡须提供,(死亡证明包括不限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鉴定、火化机构的火化证或公安机关的户籍注销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即时办理审批,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上传到业务系统;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回执》;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回执》。申请人可到中心各办事处或各归集银行网点领取办理结果。

  本人/委托人申报→中心办事处或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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