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保购房政策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努力做到职住平衡,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借鉴其他城市成熟经验,现就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其中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区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上述区域户籍(其中户籍迁入上述区域未满24个月的,应在上述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上述区域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在我市其他区(市)县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四、夫妻双方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购房。

  五、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扩展阅读

  常见问答

  1、本次住房限购对象有何变化?

  答:本次住房限购对象由自然人调整为家庭,并考虑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2、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何界定?

  答: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购房人是否具备我市户籍作为界定标准。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其中至少1人具有我市户籍可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比如张三不具有本市户籍,但已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若仅以张三本人名义购房,无论其家庭成员中是否有我市户籍人员,均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标准执行限购政策;若张三与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共同购房,可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标准执行限购政策。

  3、成年单身居民家庭如何界定?

  答:成年单身居民家庭包括以下情形:

  (1)18周岁以上未婚的单身居民;

  (2)离异(或丧偶)且无子女的单身居民;

  (3)离异(或丧偶)且子女已年满18周岁的单身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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