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领养犬只范围有哪些?

  南宁领养犬只范围有哪些?

  犬只收容救助机构对下列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可以申请领养。

  (一)没收犬只;

  (二)无主犬只;

  (三)按照规定送交的其他犬只。

  经同意领养的,签订犬只领养协议书。领养人不得将被领养犬只用于牟利或者经营活动。饲养被领养犬只,应当遵守《条例》等相关规定和领养协议书。

  拓展:《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犬只的收容救助以及对收容救助犬只的领养、认领和领回等办理工作,提高服务群众水平,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养犬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向犬只收容救助机构申请对收容救助犬只的领养、认领、领回以及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机构予以收容救助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犬只收容救助机构在办理犬只的领养、认领、领回以及收容救助犬只中,实行免费。

  第四条 当事人在申请领养、认领、领回犬只以及将犬只送交收容救助机构活动中,对递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代理他人领养、认领、领回和送交犬只的应当附有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被代理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供核验,个人复印件由本人签名认可,单位证明材料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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