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东莞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 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并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可收养1名14周岁以下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
2、 在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办理材料
1. 收养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
2.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证明,并经所在镇(区)社会事务办审查盖章,证明其经济、婚姻、生育状况;
3. 收养申请书;
附:收养申请书主要内容
(1) 收养人年龄、文化、婚姻、生育等情况;
(2) 收养的目的和理由;
(3) 收养人经济能力,说明工作单位、月收入、有无住房;
(4) 弃婴姓名、出生年月、来源;
(5) 收养该弃婴要保证不虐待、不遗弃他(她),将其健康抚养长大;
4. 派出所证明;
5. 单位主管部门或计生部门填写的《收养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6. 收养1999年之前在社会上私自抱养且本身已经有子女的还要提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DNA鉴定(市公安局或中山医院提供)。
7.医院出具的不育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8. 由市中医院或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石龙人民医院等出具的《收养人医学检查证明》;
9.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收养人夫妻单人一寸彩照各1张,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彩照均1张;
10. 以上收养材料需自复印一份存档。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齐备,可直接到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承办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进行审查,30天内审批公告(公告查找亲生父母60日不计算在登记输期限内)。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
30天内审批公告(公告查找亲生父母60日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办理费用
1、 收养证工本费:10元;
2、 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3、 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4、 公告费(按实际标准收费);
费用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