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解除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东莞解除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局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审批。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局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审批。

  4、曾在东莞市民政局办理过《收养登记证》或外市办理《收养登记证》后落户东莞的被收养人;

  办理材料

  1.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及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4.共同到东莞市民政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二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第三步

  初审,将所有材料呈审批科室

  第四步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第五步

  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发的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办理时限与费用

  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费用:

  解除收养登记费:100元。

  费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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