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车辆上牌用居住证回执可以吗

  在东莞上牌不同户籍的居民需要提供的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如下:

  (1)东莞户籍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外地户籍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及东莞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非莞籍居民提交的居住证明车管所需要核查居住地址是否真实,核查流程是业务办理中核查和事后监督,如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收缴机动车牌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3)个体户提供加载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的营业执照;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载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的代码证证件,提供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社会信用代码证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社会信用代码证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注意:货运车为公司车辆办理注册登记,除以上所需资料外,还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企业信用情况,查询后下载打印“企业信用情况”办理。

  (5)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6)香港、澳门居民提供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和住宿地公安分局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注意:持有东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予提供);

  (7)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住宿地公安分局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注意:持有东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予提供);

  (8)外国人提供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我市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或者东莞市翻译中心的中文翻译文本,或者其他翻译公司的中文翻译文本及翻译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住宿地公安分局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供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10)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提供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11)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住宿地公安分局办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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