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政策

  长春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政策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借款人原则上断缴未超过2个月(含),申请时已补缴欠缴的公积金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三)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能力;

  (四)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五)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六)借款人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累计不能超过2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以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为准)。

  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一)个人信用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贷款近2年内有连续超过3期(含)或多账户累计超过6期(含)逾期记录的;

  2.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

  3.信用卡近2年内有连续超过3期(含)或多账户累计超过6期(含)逾期记录的;

  4.信用卡账户状态显示为“止付”“冻结”“呆账”等非正常状态的;

  5.记录显示有“正在执行中”法院强制执行记录的。

  (二)个人信用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贷款:

  1.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提供商业银行证明或流水明细,经审核后不纳入逾期;

  2.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性贷款形成的逾期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已偿还全部逾期贷款的,经审核后不纳入逾期。

  长春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原文: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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