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怎么申请

  贷款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同意选择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三、持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需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如存在下列情况的,经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职工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且原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因工作变动、机构改革、申请缓缴等原因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五、已支付购房首付款,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相应比例,且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借款申请人存在房屋被征收情形的,所置换的房屋或用货币补偿款新购住房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按置换房屋需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确定房屋可贷额度。

  六、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以下不良记录之一的: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贷款或贷记卡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 期(含)以上的;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的;贷款或贷记卡近五年内累计逾期12 期(含)以上的;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三)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提取、贷款资格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四)所涉及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放款条件:

  南宁公积金中心确定(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将贷款资金足额发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封存、非正常缴存的;

  (二)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未封顶且未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的;

  (三)借款人婚姻状况、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变化,对贷款审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未达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的。

  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应按照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并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取得所购房屋的网签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含预告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购买在铁路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铁路政策性住房,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向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所购房屋过户前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所购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取得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三)商转公贷款的,在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后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且借款申请人应取得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前还款同意。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婚姻状况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贷款用途材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等有关不动产权属登记材料。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及不动产权证。

  (三)商转公贷款的,需提供原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及不动产权证。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首付款材料。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或正式售房发票,如购买商品房未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还需提供POS刷卡回单。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经济收入材料。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另行提供收入认定材料。未缴存公积金及非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近6个月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凭证。月收入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佐证。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贷款收款账户材料。

  (一)预售商品房的贷款收款账户为售房单位的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现售住房及单位集资建房、危旧房改住房的贷款收款账户为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银行账户。

  (二)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需提供符合收款条件的售房人银行账户,如转入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名下符合收款条件的银行账户,需提供全额付款的凭证,包括售房人出具的收款收据及银行转账凭证或银行缴款单等。

  (三)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名下符合收款条件的银行账户,如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的需提供商贷银行指定的贷款还款账户。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需提供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名下符合收款条件的银行账户。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贷款还款账户材料,提供符合受托银行划扣要求的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个人借记卡。

  异地缴存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提供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6个月缴存明细;异地缴存职工转至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未满5年的,如需延长贷款年限至退休后5年,需补充提供相应缴存时间的异地缴存明细证明材料。

  如有商业贷款、信用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大额透支、担保等负债情况的,需提供内容完整的还款凭证或偿还能力凭证。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提供原商业住房贷款近3个月的还款记录,以及截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原商业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及剩余贷款本金、期限凭证。

  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与贷款有关资料。

  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并对社会公布办理不同公积金贷款类型所需的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提供资料以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为准。

  组合贷款中商业住房贷款部分应按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网点

  (一)所购住房在南宁市青秀区、兴宁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纯公积金贷款的,自2022年3月28日起可在以下管理部办理,各管理部贷款业务通办(3月28日前仅在贷款服务部办理,办公地点同良庆管理部):

  青秀管理部: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8号中天世纪花园A区一层19-1号和A区二层3、4号

  兴宁管理部: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23号        

  江南管理部: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5号大院内

  西乡塘管理部: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四楼

  良庆管理部: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D座5楼

  邕宁管理部:南宁市邕宁区红星路35-1号一楼铺面

  (二)所购住房在武鸣区、横州市、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的借款申请人请到房屋所在市县区管理部办理,各管理部贷款业务不通办。

  武鸣管理部:南宁市武鸣区标营新区欢歌路12号中居金域华府2栋5-7号商铺

  横州管理部:南宁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龙池新城龙翔苑1-2-B

  宾阳管理部:南宁市宾阳县广场新区商业城西排11、12号

  上林管理部:南宁市上林县大丰镇新丰路155号

  马山管理部: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富群路170号          

  隆安管理部: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泰安街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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