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乡居民医保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
目前,全区统一确定冠心病等29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其中高血压病(非高危组)、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10元/人·月;其他门诊特殊慢性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扣除。
住院治疗起付标准
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如下图所示:
温馨提示:对于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取消基金起付标准。
数据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GyF4igqbQ78Qrd1fZOh1U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