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
(一)待遇标准
1.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2.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器官等移植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3个门诊特殊慢性病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不实行单病种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最高支付限额
温馨提示
各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度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支付。
举例:
陆阿姨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享受医疗退休待遇,今年年初获得糖尿病待遇资格,在南宁市某市三级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共计300元,按照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划分,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200元,按照南宁市职工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00×75%-100(起付线)=50元
数据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p8bTLuYitmrHVwjhQ_aO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