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县内户口迁回原籍乡村怎么办

  本市(县)内乡村地区居民,回本市(县)内乡村地区原户籍地居住生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且在原户籍地拥有合法手续自建房的可以准备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迁入证明等材料前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工作人员审核条件、材料无误后则制作准迁证后归档。

  办理流程:

  申请条件:

  本人实际已回原籍农村居住且在原籍农村拥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本人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证件之一)的居民,可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本市原籍乡村地区。

  申请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证件之一;

  4、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在原籍地迁出的户籍档案资料(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核实,不需申请人提交)。

  办理点:户口迁入地所管辖派出所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情形特别复杂的,请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办理。

  2.所有材料上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需完全一致。

  3.如证件证明上信息有误,请到发证机关更正后,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如证件、证明上有涂改,请在涂改处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4.申请表填表要求:

  (1)、此表为一户一表,所有申办本市居民户口人员必须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 《户口迁移申请表》可以打印或用蓝黑钢笔填写,但相关签名栏必须由本人签名,未满18周岁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名。

  (2)、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申报材料与申请表填写内容应完全一致。如证件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证件有涂改的,应到发证机关更正后,再申报户口事项。对虚报、隐瞒的户口事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3)、申请人拥有房屋权属证明新立户和迁入社区集体户的,不需填写“投靠本市户主、亲属情况”和“投靠本市房主情况”。

  (4)、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投靠“投靠本市户主、亲属情况”由单位户管员填写并加盖单位章,“投靠本市房主情况”可不填写。

  (5)、被投靠的本市户主、亲属与房主为同一人的,应分别在“投靠本市户主、亲属情况”和“投靠本市房主情况”填写。房屋有多名共有人,所有共有人应填写“投靠本市房主情况”,在签名栏签名,并提交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

  (6)、《户口迁移申请表》中有“是□否□”选项的,由填写人分别根据实际情况和意愿在“是”或“否”框内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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