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武鸣县禁止养犬区范围
南宁武鸣县禁止养犬区范围:
1.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
2.图书馆、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体场所;
3.商场、宾馆、酒楼;
4.候车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5.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6.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拓展:南宁市养犬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登记行为,提高服务群众水平和能力,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登记(含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养犬登记证、犬只电子识别标识、犬只标识牌补办等),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我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承担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养犬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其他规定工作;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养犬登记的审批、指导、检查、监督、养犬管理服务费征收、查处违法养犬及其信息录入等相关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养犬登记信息底数掌握、为本辖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的申请提供犬只登记信息、督促养犬人按时办理养犬登记、查处犬只未经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其他违法养犬及其信息录入等相关工作。
养犬登记相关证件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