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领养犬只办理材料
申请领养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领养个人或者领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 领养人有固定住所的合法有效证明(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场所所有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以及其他住所证明);
(三) 领养犬只的用途书面说明或者在《申请表》相关内容中签字认可。
单位申请领养时还需提交养犬安全管理制度材料、专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配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照片等材料。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领养:
(一) 领养人一年内因违法养犬被行政处罚过二次以上的
(二) 曾有虐待、遗弃、杀害犬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养犬行为的;
(三) 曾因养犬多次被邻居投诉的;
(四) 其他不适宜领养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