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领回犬只办理材料
申请领回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领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执法部门出具的依法解除扣押等书面证明或者同意其领回的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拓展:《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规定》
第四章 犬只领回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执法部门)送交犬只收容救助机构临时收容的扣押犬只或者其他犬只可以申请领回。
对扣押的犬只做出没收处理决定的,不予领回。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对送交扣押犬只或者送交的其他犬只在十日内不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或者将处理结果未书面反馈给犬只收容救助机构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扣押依法解除后五日内,当事人对扣押的犬只不领回的,由犬只收容救助机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做无主犬只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回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领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执法部门出具的依法解除扣押等书面证明或者同意其领回的其他书面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