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车辆转入标准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1、申请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我市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转入业务。(注:车辆属于国几标准车型可以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数据查询”——“其他”——“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

  3、根据《关于珠三角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公交(传)字[2015]428号)第二条:自2015年12月31日起,珠三角各市车管部门不再受理未达到国V标准车型的转入申请。

  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粤府函[2019]147号)第一条: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办理轻型汽车变更登记(转入申请)的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二)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跨地级以上市迁入。

  (三)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5、珠江三角洲区域: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含南海、顺德)、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9市。

  6、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其中: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汽车。

  N1类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7、(1)重型汽油车(总质量3500千克及以上),是按国标GB14762-2008的国四;

  (2)重型柴油车(总质量3500千克及以上),是GB17691-2018国六;

  (3)轻型汽油车或柴油车(M1类、M2类、N1类),是按国标GB18352.6-2016的国六;

  8、没有发动机的车辆办理迁入不受环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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