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台湾居民定居证签发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须符合结婚3年以上)、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的人员。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广西受理标准是投资金额1000万美元)。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粘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查看样本>>
2、委托大陆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
3、委托人的委托书;
4、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
5、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6、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7、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8、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9、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10、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1、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12、申请夫妻团聚的,需提交:
13、书面申请;
14、大陆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15、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16、在大陆投资的,需提交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
17、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需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业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18、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19、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20、有效的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21、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22、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23、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