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外国人停留证件换发如何办理?

  办理条件

  持有停留证件的外国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停留证件有效期内离境的,可以申请换发停留证件。

  办理材料

  1、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继续停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可以签发相应期限的停留证件;

  2、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离开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应当提交海员证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船舶代理公司的担保函件,以及已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车、船)票或者其他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停留证件;

  3、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停留证件;

  4、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的,应当提交居留证件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停留证件;

  5、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护照和父母双方护照,可以签发与其父母停留期一致的停留证件的;

  6、持有停留证件的外国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停留证件有效期内离境的,可以申请换发停留证件。申请材料和换发要求按照前述规定办理;

  7、对停留证件损毁的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和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办理流程

  (一)申请。外国人申请停留证件的签发、换发、补发,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二)受理。应做到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经审查,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停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签证证件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三)审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签证证件。

  (四)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签发相应类别的停留证件。

  办结时限

  经审查,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停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文件)。

  (二)收费标准

  外国人停留证件:160元。

  办理地点

  南宁市出入境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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