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社会团体收容救助犬只申请养犬登记办理材料

  《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规定》

  第二章 犬只收容救助

   第五条 犬只收容救助机构对下列犬只予以收容救助:

  (一)流浪犬;

  (二)无主犬;

  (三)被依法没收、收缴、扣押的犬只;

  (四)因病死亡的犬只;

  (五)放弃饲养的犬只;

  (六)送交的其他犬只。

   第六条 送交犬只时,送交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送交的附有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单位送交的附有证明材料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执法部门送交被依法没收、扣押的犬只还需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等证据保全书复印件或者最终处理决定书面材料原件。

  送交死亡犬只的还需附有死亡犬只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送交放弃饲养的犬只还需附有送交人放弃饲养声明。送交已登记的犬只还需附有养犬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犬只标识牌。

   第七条 犬只收容救助机构接收犬只基本流程:

  (一)填写《收容救助犬只信息登记表》;

  (二)审核材料。审核本规定第六条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完整。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三)犬只检查。包括犬名、犬种、体高、性别、犬只毛发颜色、身体健康状况等检查情况并记录在《收容救助犬只信息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名、捺指印;

  (四)犬只照相。拍摄犬只体貌及其相关特征相片并存档;

  (五)审批是否收容救助。审批同意的,开具收容救助回执手续给送交人。

   第八条 送交收容救助的死亡犬只属于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持收容救助证明和相关注销登记业务材料到公安机关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点办理养犬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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